第 2 章
直言敢諫,執法不阿
原文
拯性峭直,惡吏苛刻,務敦厚,雖甚嫉惡,而未嘗不推以忠恕也。與人不苟合,不偽辭色悅人,平居無私書,故人、親黨皆絕之。雖貴,衣服、器用、飲食如布衣時。嘗曰:「後世子孫仕宦,有犯贓者,不得放歸本家,死不得葬大塋中。不從吾志,非吾子若孫也。」 拯知諫院,數論斥權倖大臣,請罷一切內除曲恩。張方平為三司使,坐買豪民產,拯劾奏罷之,而宋祁代方平,拯又論之,祁罷,而拯以樞密直學士權三司使。右司諫吳奎言:「拯所劾正官,拯何以代其位?」拯亦自請求去,并置三司使不除,乃以為天章閣待制,知江寧府。遷諫議大夫,補給事中,徙陝西、河北都轉運使。入為三司戶部副使,請補外,知池州、江寧府。 歷知瀛、揚諸州,至和三年,拜樞密副使,旋遷禮部侍郎,辭不受。凡週歲,遷刑部郎中。嘉祐六年,以樞密副使致仕,年六十四,贈禮部尚書,諡孝肅。
译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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