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明月Moonrise on the Se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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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四十六

原文

◎食貨志 梁祖之開國也,屬黃巢大亂之後。以夷門一鎮,外嚴烽侯,內辟汙萊,厲以耕桑,薄以租賦,士雖苦戰,民則樂輸,二紀之間,俄成霸業。及末帝與莊宗對壘於河上,河南之民,雖困於輦運,亦未至流亡,其義無他,蓋賦斂輕而丘園可戀故也。及莊宗平定梁室,任吏人孔謙為租庸使,峻法以剝下,厚斂以奉上,民產雖竭,軍食尚虧。加之以兵革,因之以饑饉,不三四年,以致顛隕,其義無他,蓋賦役重而寰區失望故也。 唐二月,敕:「」 其年閏十二月,吏部尚書李琪上言:「請賦稅不以折納為事,一切以本色輸官,又不以紐配為名,止以正稅加納。」敕曰:「」 四月,敕:「」 四年五月,戶部奏:「三京、鄴都、諸道州府,逐年所徵夏秋稅租,兼鹽麴折徵,諸般錢穀起徵,各視其地節候早晚,分立期限。」其月敕:「」 六月,敕:「」 三年十二月,三司奏請:「諸道上供稅物,充兵士衣賜不足。其天下所納斛斗及錢,除支贍外,請依時折納綾羅絹帛。」從之。 晉正月,敕:「」 周十月,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,今後夏稅,以六月一日起徵,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,永為定制。 五年七月,賜諸道《均田圖》。十月,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,下諸州檢定民租。 周春,諸道使臣回,總計檢到戶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。 唐,度支奏請榜示府州縣鎮,軍民商旅凡有買賣,並須使八十陌錢。 唐二月,詔曰:「」 三月,知唐州晏駢安奏:「市肆間點檢錢帛,內有錫镴小錢,揀得不少,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。」詔曰:「」 八月,中書門下奏:「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,多是銷熔見錢,以邀厚利。」乃下詔曰:「」 十二月,詔御史臺曉告中外,禁用鉛錢,如違犯,準條流處分。 晉,詔:「」 周三月,敕:「」 江南因唐舊制,饒州置永平監,歲鑄錢,池州永寧監、建州永豐監,並歲鑄錢,杭州置保興監鑄錢。 唐二月,詔曰:「」 晉天福中,河南、河北諸州,除俵散蠶鹽徵錢外,每年末鹽界分場務,約糶錢一十七萬貫有餘。言事者稱,雖得此錢,百姓多犯鹽法,請將上件食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,每戶一貫至二百,為五等配之,然後任人逐便興販,既不虧官,又益百姓。朝廷行之,諸處場務亦且仍舊。俄而鹽貨頓賤,去出鹽遠處州縣,每斤不過二十文,近處不過一十文,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,奏請重制鹽場稅,蓋欲絕其興販,歸利於官也。 七年十二月,宣旨下三司: 周九月,詔改鹽法,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,煎鹼鹽犯一斤已上者處死。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,並處極刑,至是始革之。 三年三月,詔曰:「」 十二月,世宗謂侍臣曰:「朕覽食末鹽州郡,犯私鹽多於顆鹽界分,蓋卑濕之地,易為刮鹼煎造,豈惟違我榷法,兼又汙我好鹽。況末鹽煎煉,般運費用倍於顆鹽。今宜分割十餘州,令食顆鹽,不惟輦運省力,兼且少人犯禁。」自是曹、宋已西十餘州,皆盡食顆鹽。從之。 三年十月,敕:「」 周正月,世宗謂侍臣曰:「轉輸之物,向來皆給斗耗,自晉、漢已來,不與支破。倉廩所納新物,尚除省耗,況水路所般,豈無損折?起今後每石宜與耗一斗。」 唐七月,詔曰:「」時孔循以麴法殺一家於洛陽,或獻此議,以為愛其人,便於國,故行之。 二月,赦書節文:「」 二年,詔曰:「」敕下之日,人甚悅之。 周七月,詔曰:「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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